第 一 條
本辦法依照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學位授予法等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
各學系學士班學生,前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成績均達B以上,或其成績名次須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五以內,且未修讀輔系者,得申請修讀他學系為雙主修。
第 三 條
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,得自第二學年起至第四學年上學期註冊日起一週內,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主任同意,並報請主系學院院長及加修學系所屬院長核定後轉教務處備查。
第 四 條
修讀他系為雙主修之學生,除應修滿主系必修科目及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外,並須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(門)必修科目與學分,加修學系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與主學系專業(門)必修科目內容相同者,經加修學系主任同意得免修。
第 五 條
修讀雙主修學生,其畢業學分數須比主學系或加修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(較多者)多四十學分以上。
第 六 條
修讀雙主修學生,每學期所修之科目學分與主學系所修科目學分,應合併計算,並登記於主學系歷年成績表內,其不及格學分數,如已達本校學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,仍應依照學則規定辦理。
第 七 條
修讀雙主修學生,因故不願繼續修讀時,至遲應於畢業之當學期加選課截止前,報請加修學系及主學系同意後,准予註銷修習雙主修資格。
第 八 條
修讀雙主修學生,因故不願以主學系為主修者,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同意,並依轉系之規定與程序審查通過後,准予轉入加修學系,並註銷雙主修資格。
第 九 條
修讀雙主修學生,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,已修畢主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,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,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則以主學系學位畢業。
第 十 條
因第七、八、九條規定未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其已修加修學系科目與學分,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核給輔系資格,如未達輔系規定得抵充主學系應修畢業學分計算。
第十一條
學生加修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,應繳交學分費。學生因加修雙學位而延長修業年限,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,應繳交學分費,在十學分以上者,繳交全額學雜費。
第十二條
修讀雙主修之學生,申請中英文成績單學位證明或轉學證明書,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。
第十三條
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,轉學本校,如欲保持雙主修之資格者,必須入學修習一學年後,依第二、三條規定,重新申請。
第十四條
凡修滿規定雙主修之科目與學分,成績及格者,其授予學士學位名冊、學位證書、歷年成績表等,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。
第十五條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